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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区域计画委员会组 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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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区域计画委员会组 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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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区域计画委员会组 织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各级区域计画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5-1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文】
各级区域计画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区域计划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为审议区域计划,应分别设立区域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

第 3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区域计划拟定、变更之审议事项。

二区域计划之检讨改进事项。

三区域计划有关意见之调查征询事项。

四其他有关区域计划之交议或协调事项。

第 4 条

本会置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各级主管机关首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各级主管机关首长派兼之。

第 5 条

本会委员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其余委员,由中央、直辖市、县(市) 主管机关就下列人员派聘之:

一主管建设、都市发展、土地、人口、财政、经济、交通、农业及其他有关机关之代表。

二具有区域计划、大地工程、天然资源保育利用等专门学识经验之专家学者。

前项委员名额分配,其中专家学者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 6 条

本会委员,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各级区域计划委员会委员。

第 7 条

本会委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得续派聘之。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专家学者委员,续聘以连续三次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过该等委员人数二分之一。

委员出缺时,应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 8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各该建设主管人员兼任,承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

第 9 条

本会所需工作人员,由各该主管机关就承办有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 10 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员亦不克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 11 条

本会委员对具有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