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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都市计画委员会组 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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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都市计画委员会组 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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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都市计画委员会组 织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各级都市计画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4-28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各级都市计画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 1 条

本规程依都市计划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内政部、各级地方政府及乡(镇、市) 公所都市计划委员会,其组设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 2 条

都市计划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都市计划拟定变更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旧市区更新计划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新市区建设计划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都市计划申请或建议案件之审议事项。

五关于私人或团体投资办理都市计划事业之审议事项。

六现行都市计划实际施行情形及实施都市计划财务之研究建议。

七都市计划现行法令之检讨建议。

八都市计划公共设施用地取得及多目标使用之研究建议。

九其他有关都市计划之交议皮研究建议事项。

第 3 条

内政部都市计划委员会置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二十人至三十人。

直辖市、县(市) 、乡(镇、市) 都市计划委员会置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委员十二人至二十人。

都市计划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由各该机关主管都市计划作业单位派员兼任之。但直辖市都市计划委员会,得视业务实际需要,置专任人员;其编制表,由直辖市政府定之。

第 4 条

都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内政部、各级地方政府或乡(镇、市) 公所首长分别兼任;其在直辖市、县(市) 政府,并得指派副首长或主管业务机关首长担任之。

都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就委员中指派一人担任之。

都市计划委员会委员,由内政部,各级地方政府或乡(镇、市) 公所首长分别就左列人员派聘之:

一主管业务机关首长或单位主管。

二有关业务机关首长或单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专门学术经验之专家。

四热心公益人士。

依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员,总合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二分之一。

但内政部都市计划委员会不在此限。

内政部及直辖市政府依第三项第三款派聘之委员,应具备都市计划、都市设计、景观、建筑或交通之专门学术经验。

各级都市计划委员会应有热心公益人士二人担任委员。

第 5 条

都市计划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担任上下两级都市计划委员会之委员。

第 6 条

都市计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依第四条第三项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员,续聘以三次为限。

依第四条第三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员,于任期内职务异动时,得改聘之。

依第四条第三项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员,每次改聘不得超过该等委员人数二分之一。

第 7 条

都市计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员亦不克出席者,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都市计划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第四条第三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