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林业行政诉讼?第一节林业行政诉讼概述一、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林业行政诉讼是指林业行政相对人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其特征: (1) 林业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都是特定的。(2) 林业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3) 林业行政诉讼的标的主要是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4) 林业行政诉讼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1 二、林业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回避、辩论、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原则。 。 。 。 2 三、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林业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哪些行政案件,或者说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 行政处罚行为; (2) 行政强制措施; (3) 认为侵犯其法定承包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 行政许可行为; (5) 认为林业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6) 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3 ( 二)林业行政诉讼的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林业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特征: (1) 行政诉讼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2) 行政诉讼管辖具有排他性和恒定性。(3) 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别于主管和主审。 ,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审定的问题。其内容包括: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林业行政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林业行政案件。 4 3.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的第一审林业行政案件的权限。(1)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诉讼管辖。(2)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所确定的管辖。①专属管辖②共同管辖 。(1) 移送管辖。(2) 转移管辖。(3) 指定管辖。 5?第二节林业行政诉讼参加人一、林业行政参加人概述林业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全部或部分诉讼活动的人。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6 1. 林业行政诉讼参加人与林业诉讼当事人的区别:诉讼当事人是指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 利害关系(2) 以自己名义(3) 受裁判拘束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履行公民义务或工作职责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检人等。 7 二、林业行政诉讼当事人 、而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林业行政主体。 。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8 三、林业行政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在代理期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 。 。 9 四、林业行政诉讼程序(一)第一审程序林业行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步骤、方式、时限等的综合过程。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首次审理林业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