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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不严现象
当前,在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程中,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同全部制经济主体的执法存在不公正、不规范现象,尤其是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承诺难以兑现、服务质量不佳、往往将目光盯在对企业的检查上,重惩罚、轻规范,明令取消的审批环节未能准时废除,审批时间的有意拖延,滥查、滥罚等现象还大量存在。另外,存在有违执法公正的选择性执法或选择性适法的状况,有的执法主体把法律当成自己手中的牟利工具,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区分对待,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2]
〔三〕惰性司法问题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公正、高效办理好每一起司法案件。在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司法权力的运行体制存在地方爱护主义倾向,权力干预司法状况比较严重,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导致了司法审判权的弱化;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司法队伍整体素养不高,司法审判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产权爱护力度和学问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不够,产权爱护协调机制未得到完善,等等。[3]
三、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路径
〔一〕完善营商环境法制体系
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进展及良好营商环境的建构都必需有完备的法制体系作为保障。虽然我国营商环境相关的法制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在经济全球化和坚决不移推动改革的新形势下,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制体系的构建仍需注重整体性、长远性、层次性。要依据经济社会进展进步和改革创新实践的客观需要准时清理、修改和废止不利于维护营商环境、阻碍生产要素流淌的法律法规,防范立法和修改滞后于经济进展。要注重不同市场主体的差异性,满足不同全部制经济形式不同层面的法制需求,科学考量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范以及世贸组织的规则。因此,在新形势下我国营商环境法治体系的建设要遵循既从我国经济进展实际和客观要求出发,也必需了解国际市场的经济规则,确保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规范,推动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在立法程序上,保障民主立法,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营商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最大程度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离不开政府依法行政,及运用法制思维对权力的规范化运行。依法行政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才能转变过去政府服务效率不高、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信息公开标准不统一、执行任务规范性不强、政策落实滞后等当前营商环境建构中的重难点问题。实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要对执法者的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首先,明确行政权力运用的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同行业和部门动态的监管手段进行调整,提供平等优质的服务,使市场主体活力得到充分发挥。其次,充分运用互联网新技术和新手段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准时处理,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的速度和效能。通过线上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实现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透亮化、清楚化。此外,完善健全监督机制,对政府行政执法事件进行抽检,进一步促进政府执法的文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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