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
[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监控制度,其焦点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而在于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发挥作用。本文通过对中西方不同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探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所存的弊端,并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完善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独立董事是指排除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关联董事(affiliated director)、灰色董事(gray director)外的其他董事会成员,也即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不代表公司的出资人、管理层、股东会、董事会之任何一方利益,能顾全大局,并将最终给所有股东带来利益的董事。我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这反映了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就是: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利益上的关联,具有中立性与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产生是和公司的治理结构紧密相关的,它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元制模式下产生的。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其产生的标志是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上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加剧了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
二、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
公司治理就是通过公司内部的制度安排,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力相互制衡,从而将代理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虽然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上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力分配上仍存在着差别。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典型的一元制治理结构,公司机关只设置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缺少监事会,权力配置上董事会集经营与监督权于一身。这种治理模式的设计弊端在于董事会自我监督机制乏力,在公司内部缺乏能与之抗衡的力量,易导致董事会独断专行、内部控制与关联交易频繁、公司利益的私人化等现象,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为了解决以上弊端,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改变这种权力失衡状态。英美法系国家大胆地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以强化对公司的内部监督。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实现了与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契合,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那么,实行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应否也需要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芽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思考,二元制治理模式相对较为合理,在公司权力配置上建立了决策、经营、监督三大权力模块,以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和行使。其与一元制治理模式的区别在于设立了专门的监事会,专司监督之职。但是,在实践运行中也发现其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如监事会监督乏力
、事后监督、监事附庸化等。由于董事会控制了经营大权,其在公司运营中则处于主动地位,监事被附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