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3
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5
第一节现金及金融机构往来管理7
第二节信贷资产管理8
第三节其他资产管理10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12
第五章资本性备一定数量的专业财务人员,根据农信社实际情况设置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税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审查、财务监督、财务核算等岗位,
明确各岗位人员的权限,责任分离、相互制约,严禁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财务行为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十四条农信社财务管理实施部门要督促财务人员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确保会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各种权证、会计档案、决策档案、财务管理档案等按期交档案室存档保管,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等。
第十五条农信社财务管理实施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财务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是通过对各项资产、负债项目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负债表结构的最优化,满足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管要求,保证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保持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
第十七条各项资产负债应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帐户,针对不同的账户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资产负债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银行账户内的各项资产负债。
第十八条各级行社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取得之前应进行预分类,除贷款外的重大项目金融资产分类应坚持审慎分类,重大项目金融资产的投资应报经省联社批准,重大项目金融资产主要指权益性投资、预分类为可供由售的金融资产投资、衍生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各级行社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和财务承受能力,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实行资本限额管理。可供由售金融资产实行余额和公允价值定期监测制度,避免公允价值变动给资本充足
率带来不利影响,确保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十条初始确认将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后,不再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负债也不再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得提前由售。由
于业务经营需要确需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生售的,需报相关职能部门审议批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由售金额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
由售金融资产
第一节现金及金融机构往来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社要及时做好现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加速资金周转,加强现金管理能力,保持合理的库存现金数量,使之既能满足流动性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旺血。
第二十三条农信社要加强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及各种
备用金管理,搞好资金测算与预算,控制资产负债比例,加强行
(社)内资金流向的监测和管理,合理摆布资金头寸结构,及时、足额缴存人行存款准备金和上级社结算备付金,保证支付能力,
实现持续经营。
第二十四条系统内资金实行法人行社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机构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下管一级,不允许越级或横向调度资金。
第二十五条系统内资金利率以市场利率为基础,并体现差
别和弹性,以合理引导资金流动,优化全行资金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职能由计划财务部门承担,在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前提
下,确保实现管理政策目标并兼顾公平。
第二十六条农信社存放同业款项实行“自主经营、风险自
担”管理。农信社不与非银行机构和省外的金融机构发生存放同业交易。
各种存放款项要定期进行对账,及时计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农信社应加强拆放同业款项的风险管理。拆放
资金的交易对象、主场、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农信社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拆放同业的资金利率一般不应低于存放同业资金利率,期限必须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如向政策性银行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
1年、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等)。
(二)农信社的最高拆出资金限额不得超过农信社各项存款
余额的8%;
(三)农信社拆放同业的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到期后不
得展期;
(四)农信社对拆放同业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计收利息
等。
第二十八条农信社拆入资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
上级机构批准,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最高拆入资金限额
不得超过农信社各项存款余额的8%;
第二十九条农信社大额资现金结算、调拨以及在法人农信
社外存放资金要实行逐笔审批,确保资产安全。
第二节信贷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农信社贷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
发展的需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
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接受金融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