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草案)
二OO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2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4
第一节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4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准备工作………………………… 4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7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7
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11
第六节股东大会会议记录……………………………………13
第四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进行,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2)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在一年内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