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资料
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一、办理条件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XX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资料
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一、办理条件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XX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XX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XX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XX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三、办理材料 a、申请书(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XX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f、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g、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h、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四、办理机关与地点 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或各管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