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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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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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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供给站设计标准GB 51102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3 天然气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天然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根本特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并应适当留有余地。4 天然气应具有可以发觉的臭味。天然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使人在天然气泄漏到空气中到达爆炸下限的20%时能够发觉。3.0.5 通过管道向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输送的天然气的质量宜符合本标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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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条的规定。3.0.6 加臭剂质量及添加量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有关规定。3.0.7 供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宜采用管道输送;供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可采用管道输送或车载运输;供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应采用车载运输。3.0.8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的影响。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3.0.9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标准"GB 50032的有关规定。3.0.10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等级划分
注:1 总储气容积指站内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包括储气井、储气瓶组、气瓶车等)的储气量之和,按储气设施的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2 表中"—〞表示该项内容不存在。3.0.11 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合建站的等级应根据总储气量按本标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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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条的规定划分。3.0.12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内危险场所和其他相关位置应设置平安标志和专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的有关规定。
4 站址选择4.1 一般规定
4.1.1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等相结合。4.1.2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4.1.3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选址应遵循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4.1.4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且周边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等条件。4.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上游来气的管道或气源厂站设置,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设置。4.1.6 城市中心区不应建立一级、二级、三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立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与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城市建成区不宜建立一级压缩天然气供给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压缩天然气供给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站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给工程设计标准"GB 51142的有关规定。4.1.7 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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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4.1.8 压缩天然气供给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