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消防条例
江 西 省 公 安 消 防 总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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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必要性
《江西省消防条例》 于1995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并先后于1997年、1999年、2001年进行了三次修订。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省消防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内容。
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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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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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本省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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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商场、宾馆、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并配置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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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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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重点场所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
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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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营业性包房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设外窗的;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三)在公众聚集场所的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在公共娱乐场所的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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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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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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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难、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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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对建设工程的监管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修改消防设计后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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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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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