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处理
一、概述
(一)医疗法律关系: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等原
因,对患者实施诊治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1、医疗契约关系;
2、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
化验单、影像资料、同意书、
麻醉及手术记录、病理检验报告、护理记录
等;
5、对患或实用性告知病情、措施及风险;
6、发生事故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 医疗机构
负责人及卫生行政部门。
导致患者死亡、二级以下事故、三人以上
损害的,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7、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应双方当事人在场;
8、可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的封存与
启封,也应双方当事人在场;
9、死因不明需做尸检的应在48小时内进行;
有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内。
尸检应有亲属签字;
尸检由有资格的机构进行;
可请法医参加;
拒绝或拖延影响死因断定的一方承担责任;
死在医院者,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20-34)
1、鉴定申请的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当
事人
2、鉴定组织--医学会
首次鉴定--地(市)或省直管县(市)医学会;
再次鉴定--省级医学会;
重大事故--中华医学会。
3、再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15日内提出;
4、医学会设立专家库,专家随机抽取;
5、鉴定受理程序:
(1)医学会受理后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资料;
(2)当事人收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资料;
(3)医学会收到资料后45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4)鉴定结论应有半数人通过;
(5)鉴定结论内容:
双方当事人情况及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及鉴定调查的资料;
鉴定过程说明;
医疗行为是否违法;
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行为在人身损害后果中应承担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等级;
对患者今后医疗护理的建设。
(四)医疗事故排除事项(33)--非医疗事故
1、为抢救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所造成的
不良后果的;
2、病情异常或患者特殊体质引发的医疗意外;
3、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预料或无法防范的不良
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5、因患者方原因,延说治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
(五)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35-45)
1、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单位和人员作行政处
理;
2、卫生行政部门首先制定是否为医疗事故,不能
判定的交医学会;
3、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争议处理申请;
4、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决定;
5、若需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决定受理的5日
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医学会;
6、当事人对首次签定有异议,卫生行政部门应在
收到再鉴定申请的7日内,移交省级医学会;
7、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但若为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一、二级医疗事故
的,应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
行政部门处理。
8、当事人提出处理申请,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则卫生部门终止处理程序。
9、自行解决的,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都应
在7日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10、发生医疗事故及处理结果应逐级上报,直至
卫生部。
(六)医疗事故赔偿(46-52)
1、赔偿与补偿的区别
2、赠偿的范围
(1)医疗费(不含原发病医疗费);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
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年收入3倍
以上的,按3倍赔偿;无固定收
入的按当地职工年平均收入)
(3)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