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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外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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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外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利.doc

上传人:wanggx999 2022/2/10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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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以外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利
[ 内容摘要 ] 合同以外第三人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相对 的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法人、自
然人的法律主体。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要约、承诺阶段,达成一致真实意思表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因本案合同以外第三人李与王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确定,因此李不是分家析产协议的利害关系人,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能以合同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请求析产协议无效。
2、合同相对。如果允许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任意介入到他人的合同中去,则可能会为一些人寻衅滋事、任意诉讼、滥用诉权提供机会,不仅会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合同自由,其导致法院增加诉累,不堪重负。如《德国民法典》第135条、136条规定的相对无效的制
度,即这项行为可能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才不生效力, 相对于其他一切人则是发生效力的。这种情形,人们称之为相对的不生效力。本案合同以外第三人李与王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确定,因此与析产协议不具有相对性。
3.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勾结,以某种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为牟取私利而实施损
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构成民法上的恶意串通。 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 2项
所称的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其合同将会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而不知道这种损
害是就是善意的。所谓恶意通谋的故意,是指当事人双方主观上都具有共同实施通谋行为从而
使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恶意,即主观上都具有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
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不法意图,并且当事人对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结果是明知的,
井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恶意通谋的故意必须是通谋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的,如果其中
一方当事人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则不构成民法上的恶意串通行为。就审判实践而言,受
害人要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恶意串通人主
观上具有恶意,同时举证证明具有串通行为。
所谓串通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
串通的双
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
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
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以下几点可以显示王及全家成员不存在恶意:①分家协议是家庭自主之事,王有机会、有条件
伪装或***分家协议,为何不把分家析产行为发生在存款合同之前,而发生在存款合同之后?②王析产的行为是发生在两个儿子已经娶妻成家,一个儿子已接近婚龄,符合农村分家析产公序良俗的时空背景下作出的行为,因此不也不具有恶意避债之主观;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