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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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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4月29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 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建):
(_)城市和镇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居住区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置(建);
(二) 已建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 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配置(建);
(三)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区域,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 管理单位负责配置(建);
(四) 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配置(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置(建);
(五) 农村居住区、城中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配置(建); 无法确定配置(建)单位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新建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应当同步就近就地 配置(建)厨余垃圾的处置设施
;已建成但没有配置(建)厨余垃圾处置设施的, 应当补充配置(建),不具备配置(建)条件的,由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统筹配置(建)。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标志和 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 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 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 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等不易于腐烂 的物品;
(四) 易碎或者含有有害液体的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 投放;
(五) 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动物尸体,以及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 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各类区域、场所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 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 住宿、餐饮、公共娱乐、商场、农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 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四) 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 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 城市道路、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 城中村、农村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八) 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依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 定。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类别生活垃圾 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 整洁;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 要求的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收集;
(六***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
第二十一条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 当按照生活垃圾收集单位与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或者预约收集。
第二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