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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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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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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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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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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师多点执业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方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方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方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展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展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负责新增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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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事〔劳动〕管理和医疗责任
第十三条 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根底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可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到达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当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当的责任及解决方法。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置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置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六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方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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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视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做好医师管理工作,规*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当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承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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