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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贸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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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
  原告丁光周(反诉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孙小莉(反诉被告),女,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00件,。第二条约定:交货日期为XX年10月10日前200件,XX年10月15日前1000件,XX年10月20日前1800件。第三条约定:原料由反诉原告提供纱钱每公斤50元。第十三条约定:反诉被告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如有延误,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反诉被告不仅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且交货质量不合格。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周轩、史娜经济损失28235元及借款8500元。反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XX年7月原告丁光周、孙小莉经人介绍开始给被

告加工半成品毛衣,XX年7月二原告承揽被告的毛衣加工定做业务,交货后被告未支付加工费,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轩于XX年10月1日给二原告打一欠条,内容为:今欠孙小莉毛衫加工费57609元,南阳祥瑞针织厂周轩。
  XX年10月7日,二被告以甲方南阳市卧龙区祥瑞针织厂名义与原告丁光周、孙小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加工款号为lh158,加工内容织缝挑,尺码6-22码,,数量3000件。第二条交货日期:第一批XX年10月10日以前,交200件。第二批XX年10月15日以前交1000件。第三批XX年10月20日以前,交1800件,交清。第七条,乙方如在期限内无法完成,需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第十三条,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如有延误,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于这批货物的厂家天润公司要求改了几次工艺,后周轩同意最后交货日期为XX年10月25日。二原告裁定于XX年10月25日将货分批交到被告周轩、史娜处。现二被告以二原告未按时按合同交货时间,未支付加工费,经原告追要被告周轩于XX年6月14日给二原告打一条据内容为:158②2881件、宝兰1289件、咖啡1592件。5090成衣1007件、片子4003件,以上两款均未结帐,周轩。
  诉讼中被告周轩、史娜提供XX年11月20日甲方嵊州市天润制衣有限公司与乙方南阳祥瑞针织厂(周轩、个体工商户)协议书,乙方于XX年10月份为甲方加工(甲方提供原料)ch-158款号的全晴款针

织服装8500件(出单号g-55-045457)总计加工款127500元,因乙方延期交货及服装存在质量问题,第一条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服装原料等经济损失人民币捌万元整,第四条乙方赔偿给甲方的捌万元人民币,由甲方在应付给乙方的加工款中扣除,加工余款甲方在XX年一月二十日前向乙方结清。XX年10月,嵊洲天润制衣公司又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关于南阳周轩给嵊洲天润加工的lh158款衣服,周轩赔偿嵊洲天润的捌万圆已扣除。
  另查:二原告自XX年10月开始先后向二被告借款(四笔)85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加工承揽合同、欠条、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二原告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