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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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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的构建与行政赔偿的范围有亲热的联系,突破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束缚,才能考虑构建归责原则体系。

首先,违法归责原则——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依法行政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假如该行政行为违法,对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却没有作为或延迟作为。不作为一旦构成就包含了违法性。当行政机关对是否启动行政程序没有自由裁量权时,不作为构成与否很简洁推断。但当行政机关对是否启动行政程序有自由裁量权时,对没有启动行政程序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推断就有确定难度。其次,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事实行为和合法但不合理的自由裁量行为。事实行为的作出由于多数缺乏法律要件的规定,行为的违法性很难确定。而缺乏正值性的裁量行为本身就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形式上合法但欠缺正值性,不属于违法的情形。因此,接受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难以实现全部行政侵权的救济。











第三,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于受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状态下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形。过错推定是指假如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担当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主要在民法中适用,而且我国对在那些领域适用该原则有明确规定。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实质上是利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技术,使加害人担当更多的举证责任。行政赔偿请求人本就处于弱势,接受该原则更利于爱惜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权利。

第四,危险责任原则——适用于公共设施致害得情形。公共设施指由行政主体设置或管理,供公众运用的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铁路、码头、堤防、机场、自来水厂等。这些设施设置或管理上存在漏洞,并且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应机关应当担当责任。行政机关有义务将这些设施出于完全可供群众运用的义务,以防止危险和危害的发生。只要根据公共设施的构造、性质等客观状况推断其欠缺通常应有的平安状态,即可认定共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存在缺陷。根据危险责任原则行政主体负担赔偿责任,是由于行政主体所作出的某些行为或所保管的某些物体具有危险。











第四篇:赔 偿 协 议 书
协 议 书
甲方〔单位〕:
乙方: ,男, 年 月 日 诞生 居处: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 年 月 日因自身缘由不慎发生损害事故。现甲方具于人道主义,主动赐予一次性损害补偿费用,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允公正、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补偿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所实际发生的医疗等费用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均由甲方全部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见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相关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或损失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将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转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