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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o1230 2014/10/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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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界桩作用】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是实地埋设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位置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或者损坏界桩。
第三条【政府职责】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界桩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界桩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依据】界桩管理的依据:
(一)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
(二)毗邻双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订、签发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协议、纪要、文件;
(三)毗邻各方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协议书;
(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报告;
(五)有关界桩变动的协议书或纪要;
(六)界桩登记表。
第六条【管理标准】界桩管理应明确职责分工,依法移动和增设界桩、及时修复或恢复损毁的界桩、查处损毁界桩的违法行为,保持界桩位置准确、埋设牢固、明显易见、注记清晰、档案完备。
第七条【交会点界桩管理】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界桩为单立界桩的,由行政区划代码排序靠前的一方负责管理;为双立或多立界桩的,由所在地一方负责管理;有关各方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八条【移动处理】因建设、开发项目需要移动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埋设、测绘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
第九条【修复恢复】对主体完整、边角轻微损坏的界桩可以进行修复。
对丢失或者严重损坏、修复困难的界桩,应当重新制作,恢复埋设:
(一)双立、多立界桩和位于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单立界桩,应按照界桩成果表和界桩登记表的记载在原地予以恢复;不宜或者无法在原地恢复的,可就近选取适当位置埋设。
(二)不在行政区域界线上的单立界桩,应就近在行政区域界线上选取适当位置或改设为双立界桩埋设。
第十条【增设界桩】需要增设界桩时,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协商一致,确定增设界桩的数量和埋设位置,明确界桩管理责任方,共同提出方案报请各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共同维护】对界桩进行修复、恢复、移动或增设的,必须在毗邻各方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管理该界桩的一方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埋桩测绘】恢复、移动或增设的界桩,应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埋设界桩,测定界桩坐标,填写界桩成果表和登记表,拍摄界桩照片。
第十三条【档案整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界桩日常管理档案,每年向有关各方同级民政部门通报界桩管理情况。
恢复、移动或增设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