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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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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上传人:yzhluyin1 2014/10/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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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增
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根据《南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通
大 [2005] 2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是国家的财产,做好仪器设备防损、防失、防盗工作
是仪器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全校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凡发生仪器设备损
坏、丢失责任事故,当事人均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
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当事人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学生
向指导教师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汇报,并填写《南通大
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验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仪器设备被盗,应保护现场,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报告,
并由保卫处牵头,组织所在部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人员调查,根据情况
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侦查。对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
经济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造成的;
四、保管不当、搬运不慎或外借不按规定执行的;
五、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并经过鉴定和证实,属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
损坏或丢失的,可免于经济赔偿。
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老化等质量问题,正常使用中造成损坏的;
二、由于停电、停水、电压波动、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的;
三、经批准,试用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事前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
能避免损坏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七条凡免于赔偿的仪器设备报损,应按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
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报损和销帐手续。
第八条计赔办法及办理程序:
一、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其新旧程度进行折旧计赔。电子类仪器设
备原则上按 10 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 5%;计算机类、外语教学专用收
录机按 7 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 10%;机械类仪器设备按 20 年使用期限,
净残值为原值的 25%;一般仪器设备按 15 年使用期限,净残值为原值的 10%。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款=[(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二、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按上述公式计赔; 
三、损坏、丢失仪器零配件,赔偿零配件的价值; 
四、局部损坏可修复的,赔偿修理费(含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费); 
五、丢失仪器设备,按折旧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