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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盗抢险条款人保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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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盗抢险条款人保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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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保盗抢险条款 人保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条款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人保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条款”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条款
总则
接损失;
(七)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标的的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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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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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原始购车发票或销***存根;
(三)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车管部门的车牌证明;
(四)电动自行车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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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险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盗窃或报案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