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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蓝天 2022/2/11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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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AA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 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市试点区域内得到全面、科学、 规范落实。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实施方案,出台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技术导 则,建立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机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运营绩效 的考核。
第二章立项、土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将低影响开发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 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实现低影响开发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
第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低影响开发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 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 面分析,并提出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列明低影响开发设 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市发改委应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 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
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 容和规模及社会效益情况。
第九条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 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
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内 容和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低影 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条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 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方案应满足相关规范及要求。
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及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包括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模型模拟评估 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业主单位应委托低影响开发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并结合专家组 评审意见,出具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
市规划局应根据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指标核算情况表、专家审查意见、低影响开 发设计自查结论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尽量为屋顶绿化、海绵型 园林安排应有的位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满足《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要求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的顶面绿地可计入绿地率,并根据标准按照实际种植面积提高5%计入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屋顶绿化面积在符合《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GJ32/TJ 169-2014 )的条件下,其绿地率计算可以在原标准折算率上提高5%。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关规范及技术 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 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书应明确低影响开发设施审查 结论,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的,由市住建局(园林局)核发 《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