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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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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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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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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格式的:缩进:首行缩进:场所 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四)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六)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许可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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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申请
第十三条 每个具有独立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作为一个卫生许可证发证单元,单独申请卫生许可。
第十四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 当提供以下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 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 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 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 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 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 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 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0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_)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 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四)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 管网系统图等;
(五)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第十六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_)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 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或者 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第二节受理
第十九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海关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节审查
第二十二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审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审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