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 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 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 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 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 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 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 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 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 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 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 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 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 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 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
持。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 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 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 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 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 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 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 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 支持。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 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 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 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 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
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专 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 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 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 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 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