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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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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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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邮 政管理条例 
 
 
 
 
 
 
 
 
 
广州市邮 政管理条例 (1994 年 5 月 20 日广东 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员 委 住宅必须层门 在首 防盗 外, 设户应标置与住 号数相 的 准 信箱报 ;有的住宅、公围墙 办
楼群应处标报设 在大院出入口 安装 准信 箱群或 立收 发 室。 第三章 行管理业  
 
 
第十三条 邮政部 门对专营 的 邮 政 业务实 行 统 一 经营 和管理, 对邮非政部 门 经营邮业的政
务实施行 业 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邮业务邮门专营 政 由 政部 :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递 的物品寄 (包括速递业务 文件 ); (二)机要文件和机
要刊物寄递 ; (三)邮票、 邮资 信封、 邮资 明信片、 邮资邮 筒等 邮资 凭 证 的 发 行和集 邮 品的 
制作; (四)邮编码编政簿的印和行 发; (五)国家规邮门统经营邮业务 定由 政部 一 的其他 政 。 
第十五条  县级市以上的 邮 政部 门 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 单 位、个人 经营 或  代政。办邮 业务  
 
 
经营邮票、  集邮办递业务 品或者代 速 文件 的,  应县级向 市以上 邮 政部 门请 申 ,  经 批准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 请营业执 照。 代其他政的,办邮业务应经邮门签订办 政部批准,代
合同。 *注:本款中关 于“邮政部 门对经营 其他 邮 政 业务 的批准”的行政许项 可 目 已被 《广
州市人大常委会关规许项 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 中的部分行政 可事 的决 定》(发 布日期:
2004 年 8 月 6 日 实 施日期:2004 年 8 月 6 日)取消。 *注:本条中关 于“邮政部 门对经营
邮邮票、集 品或者代 办递业务 速 文件 的 审 批”的行政许项 可 目已被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
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 中的 部分行政许项 可事 的决定》(发 布日期:2004 年 8 月 6 日 实施日期:2004 年 8 月 6 日)取消。 第十六条 经营邮邮办邮政、集 品或代 政业务的 单 位或个
人,必须邮 接受 政 部门业务导监 的 指 和 督管理。不得 进 行下列 经营动 活 : (一)销 售国家禁
止流通的邮邮 票和集 品;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