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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申报办理指南
办理机构:单位具体开户管理部。
办理地址、电话:各管理部的地址和电话在“业务网点分布”中。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到管理部办理当天完成
办理程序:
一汇缴:
住房公积金汇缴是指单位为其所属职工代扣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
时足额汇缴到管理中心。资金到账后,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汇缴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以下简称《汇缴书》)。
2、汇缴人员有变化时,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以下简
称《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中心。
3、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填写《单位汇款缴存公积金备案表》。
(二)汇缴的程序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可以转账支票、现金、银行汇款、支取住房基金、委托银行收款
等方式缴款,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拨款方式缴款。
1、转账支票、现金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可以转账支票、现金(须填制《现金送款簿》)的方式缴款,到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
的汇缴业务。
(1)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须填制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汇缴书》及与《汇缴书》汇缴
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汇缴书》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与单位开户时填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
(跨年)清册》记录的汇缴金额、汇缴人数一致。
单位使用现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到银行(目前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填制银行统一印
制的三联《现金送款簿》,《现金送款簿》收款人栏统一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
款行及账号向管理部索取,解款部门栏填写缴存单位全称,并在《现金送款簿》空白处注明单位
登记号、管理部编号及汇缴月份。
(2)非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汇缴人员无变化的,填写与上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金额
一致的《汇缴书》及转账支票;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的,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变更清
册》,以及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一致的《汇缴书》和转账支票,《汇缴书》中“增加人
数”、“增加金额”、“减少人数”、“减少金额”栏与《变更清册》中相应栏目一致。
(3)汇缴确认后,管理部接柜人员打印机制《汇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
办人,一份与《变更清册》、转账支票(或现金送款簿)一同交管理部复核人员复核,并作为原
始凭证留存。
(4)单位可同时办理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的多月份连续汇缴。
2、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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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填制《单位汇款缴存公积金备案表》,传真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
部。
(2)单位将应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