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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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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docx

上传人:静赏芳雅 2022/2/11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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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 50180—93
〔强制性条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工程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工程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工程及增加有关指标;
.4 〔取消该款〕
.5 〔取消该款〕
.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工程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那么,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局部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工程的设置要求,。对其中的效劳内容可酌情选用。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1(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
-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中有关规定;
表-2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
L≥30m
L≥
L≥50m
L≥
L≥30m
L≥
L≥50m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2≥1000m2
S2≥2000m2
S2≥600m2
S2≥1400m2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