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更多资料请访问.(.....)
更多企业学院:...../Shop/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Shop/
?总经理、高层管理?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到达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序号
工程分类
建筑高度
〔单位:米〕
最小用地面积〔单位:M2〕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
10≤H<28
800
多层公共建筑
10≤H<24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
18≤H<50
2000
50≤H<100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24≤H<50
3000
50≤H<100
4000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那么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到达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确实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近5年内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 原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及旧区改造地段,其建筑密度、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最多可上浮10%。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物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FAR≤2
2<FAR≤4
4<FAR≤6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附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第十五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六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0-南偏西150〕,防止东西向布置。
第十九条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系数
方位
00~150
150~300
300~450
450~600
>600
间距系数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第二十条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