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辩护人意见书
范文一
辩护意见书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钟 xx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重庆中钦
(秀山 )律师事务所接受钟 xx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钟12 月 29 日,我已向
贵院提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
四东公刑诉字 (20XX 年 )89 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 。12月 30 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大明,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
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第 139 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大明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
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 (20XX 年 )89 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
中载明,犯罪嫌疑人大明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
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
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大明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
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
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
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
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
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 265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 2 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
疑人大明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
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大明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
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大明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
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
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
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
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
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
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 》第 251 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20XX年1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