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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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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
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4(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
识、经验及能力; 
(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
行业工作 5 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8 年以上(其
中从事银行业工作 2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
(含大专)学历。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
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
面决定。 
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
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
料或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
定。 
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
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
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
定。 
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
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
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 
5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
两个阶段。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
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
工作。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
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
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
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
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
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
合以下条件:
6(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
于 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
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
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
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 1 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
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
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 8%,非银行金融机构
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 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
善; 
7(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