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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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0-5-4 中国投资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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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定的期限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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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限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完成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超过约定期限或者前款规定期限15日,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视同认可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就下列事项约定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责任:
(一)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存在设计错误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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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误差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审核中未发现竣工结算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误差的。
第二十四条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财政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实施审计或者评审,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2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报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备案,国家委托省管的项目和省管项目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造价条款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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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竣工结算是否按约定或者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单位、审核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成当事人限期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活动有争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调解。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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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造价员从业资格,并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让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四)为同一工程的招投标双方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为同一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核同一工程的竣工结算;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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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对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按照规定出具客观、公正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