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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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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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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程序聘用,列入省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省局按专业领域成立专家组,建立专家库,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专家职责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专业所长,履行聘用职责,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二)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制订及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
(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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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参与省局执法及相关工作,不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由业务监管(监察)处室提出,主管局长批准,可破格进入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省煤管局、总队、相关业务处室推荐;
(三)填写专家登记表,附毕业证、职称证、科研成果,个人简历及熟悉专业、岗位和特长;
(四)省局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聘任;决定聘任的,颁发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 省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可临时增补专家。新增补专家要满足第十条要求,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需要专家时,必须从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或需要我省专家回避时,优先从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抽取或从兄弟省市专家组调用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交所需专家专业、数量和工作时间;
(二)由主管局长从专家库中结合专业需要随机抽取专家;
(三)专家确定后,将名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财务部门、专家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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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专家执行任务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期限内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的,专家提出申请,由专家使用单位主管局长另行抽取。
第十八条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使用安全生产专家时,须向省局专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前,应通知有关企业,鼓励企业聘请专家进行隐患排查。
第二十条 省局对存在下列情况不再适合的专家可适当作出调整。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组成员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