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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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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展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方案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方案,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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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稽查工作方案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方案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奉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展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展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 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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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