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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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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沧桑一梦 2022/2/12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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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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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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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方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 根据《管理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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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核对定额核定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四条 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典型调查取得的参数,运用定额核定软件等方式进行定额核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和公布定额。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开办税的要求,通过定额公示、公布定额、设置意见箱、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定期定额户以及社会公众对定额核定和调整的意见。
第七条 定额公示期间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重新核定定额。
第八条 对按程序核定到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对按程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对批量调整定额的,也应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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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根据《管理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定额执行期应在一个季度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具体期限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与核定定额比对后,销售〔营业〕额超过定额的;
〔二〕月度内税控装置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比对后,销售〔营业〕额超过定额的。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