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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评估征求建议稿.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9/11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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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评估征求建议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界定】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机关,应当核实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居住地,考虑其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影响等进行调查,提出评估意见。第三条【工作要求】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做出评估,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第四条【委托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一)人民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的。(二)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但是人民检察院已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除外。(三)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四)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第五条【委托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委托调查评估时,应当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带下列材料:(一)人民法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二)人民检察院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三)监狱、看守所委托时,应当附带终审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姓名、住址、案由以及委托机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委托机关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派员送达或者采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3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六条【调查时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应当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二日。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附带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居住地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与委托机关联系,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第七条【调查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第八条【调查回避】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回避决定:(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正性的。第九条【调查内容】调查人员应当了解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的基本情况,并重点调查以下情况:(一)居所情况,是否有固定的居所。(二)家庭和社会关系,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接纳态度,社会交往和主要社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