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经营期满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具体实施方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有偿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0个以上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及相应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使用车辆***监控系统和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经营。 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及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在3个月内持购车证明、经营权证等相关手续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和?准运证?。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2年以上驾龄; 〔四〕经客运效劳职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被取消客运效劳资格的驾驶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三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从业登记,领取准驾证,驾驶指定车辆,并按照规定参加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体颜色、车身装饰; 〔三〕按照规定安装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座垫套等营运设施; 〔四〕按照规定安装客运出租汽车防伪标识; 〔五〕按照规定放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六〕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 〔七〕按照规定安装车辆***及有关通讯调度设备; 〔八〕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营运期限不得超过6年。退出营运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3日内去除车身营运装饰、撤除营运设施,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缴回相关营运证件。 禁止在非客运出租汽车上设置客运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等营运设施及有关标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更新车辆的,应当持原车辆退出营运市场证明、新车辆购置证明、经营权证等材料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车辆营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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