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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电子教案
【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要求】
《合同法》课程是经济法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通过《合同法》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缔约与履约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在订立合同阶段
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
在合同履行阶段
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方面
5.在合同的终止方面
三、合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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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与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在合同订立,当事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订立合同;
3.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四、合同效益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一)合同效益原则的概念
(二)合同效益原则的内容
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严格区分了无效与效力待定的合同;
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制度充分表达了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
8.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第二章 合 同 的 订 立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掌握要约成立的要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掌握承诺的要件、承诺迟延及法律效力;了解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的规则,领会合同的实际成立;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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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难点〗
要约的概念与要件;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承诺的要件与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
〖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自学、课堂讨论、练习题。
〖教学时数〗 8课时。
〖参考资料〗 《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新合同法原理》。
〖课后练习〗 配套习题《第二章》全做。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即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
(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三)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
三、合同成立的条件
(一)存在两个以上订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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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约人须为意思表示且须各意思表示一致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与条件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一般而言,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交易习惯;三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四是当事人的意愿。
(三)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可见,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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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原因有: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