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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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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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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正常 进行,为加强学校对往来款的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办理、 使用、核销和清理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研究生,本专科生(除大创项目者)、离退休人员、临时工 和外聘人员不得作为经办人办理借款。
第八条暂付款办理程序
(一) 填写暂付款单。办理暂付款必须由经办人在网上 报销系统中认真、完整填写暂付款单(一式两联)。暂付款 单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单位、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借款 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
(二) 审批暂付款。暂付款须经所在经费“一支笔”或 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大额资金按《XX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 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
(三) 办理暂付款。经办人凭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暂付 款单、会议通知、购货合同、科研协作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及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暂付款业务,财务处根据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
第九条暂付款的核销
(一)暂付款项的经办人应当及时办理暂付款的核销, 经费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催促经办人办理暂付款的核销。根 据我校实际情况,经办人在财务处账上的借款累计不得超过 3笔,期限是在三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如三个月之内 不能冲账,需向财务处说明情况。如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借款
在一年以上的,必须用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经部门领导、 财务处领导及总会计师审核同意。无故造成一年以上未办理 报销冲账的暂付款,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的报销工作,并加大 催收力度,避免形成坏账损失。
(二) 一般情况下,暂付款核销的审批签字程序与办理 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一致。对暂付款支付后取得的发票,其 承载的信息与暂付款的金额、经费用途、收款单位名称等信 息一致时,经费负责人签字审批即可。
(三)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 任,责任人写明情况说明书,经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后,报财务处审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条暂付款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一) 各学院、各部门的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应 严格遵循暂付款程序,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对本学院、 本部门或该项目经费暂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 负责。
(二) 教职工办理离职、退休或内部调动手续的,必须 结清所有暂付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必须由经费项 目负责人批准,重新办理暂付款手续,变更借款人后,方能 办理离职、内部调动或退休手续。
(三) 因暂付款拖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借款人与经费
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财务处审核人员办理暂付款支付业务时应严格审 核,并定期进行暂付款清理,通过邮件通知借款人抄送学院 或部门领导进行通报。
第三章应付及暂存款项管理
第十一条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 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 债。包括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和其他应付款。应付款项是指 学校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各种货款、劳务 酬金等。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 收款项,包括各类质保金,代扣款、代收款、预收款及其他 已收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款项。
第十二条暂存款项的管理
(一) 各类质保金的支付,须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