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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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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那么?修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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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那么〔试行〕?修订条款
一、关于?实施细那么〔试行〕?第十四条
〔六〕项: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三、四、五款的情形,认定为脱逃。
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通过***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自脱逃之日起至被抓获之日不计入执行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被决定收监执行具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十三、关于?实施细那么〔试行〕?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修改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催促保证人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对懈怠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拒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撤销其保证人资格。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保证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亲属、所居住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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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在十日内提出新的保证人,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查确定。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确定新的保证人后,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管理该罪犯档案、负责收监的监狱或看守所。〞
十四、关于?实施细那么〔试行〕?第八十七条
修改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应当予以制止;对违反禁止令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制止无效的,应通知公安机关将其强制带离。〞
十五、关于?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
增加第二款: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矫正小组的意见等进行集体评议,决定是否提出依法收监执行建议。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评议。评议意见应当存档。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可以列席评议。
十六、关于?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五〕项:“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
〔五〕项改为第〔六〕项,并修改为:“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七、关于?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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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修改为:“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五〕项修改为:“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对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作诊断、检查、鉴定的安排拒不配合,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项:“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
〔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七〕项改为第〔八〕项。
〔八〕项改为第〔九〕项,并修改为:“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八、关于?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
:“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确有悔改表现,连续受到三次以上表扬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
:“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其缓刑考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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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减刑,可以比照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适当从宽。
十九、关于?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增加第三款:社区服刑人员具有给予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的,可以由司法所进行调查,然后将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决定和执行。
二十、关于?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提请减刑的,司法所应当向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交?提请减刑审核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减刑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将减刑建议书连同审核表、证明材料等整理组卷,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县级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后,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同时将决定意见抄送市级人民检察院。〞
:市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抄送的减刑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或者减刑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向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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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案件,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建议书并说明理由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原第四款改为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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