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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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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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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地或其它开放空间。
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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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骑楼局部底层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五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根底、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
第四章 公共效劳设施和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在居住工程建立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4-1分级设置;
〔二〕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4-3的规定;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立工程。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m以上。
第十八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立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JGJ50-2001〕同步进展。
第二十条各类建立工程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主城二环路内建筑面积大于4000m2的商业建立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二环路内大于1000 m2、二环路外大于2000 m2含有餐饮、娱乐工程的建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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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立工程;
〔四〕主城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建立工程。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立工程,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45m3以上,再生水需水量在30m3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立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效劳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效劳设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第二十四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km2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防止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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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在住宅建立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