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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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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围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享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59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60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存单质权: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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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
简述题:
1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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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
区别:(1)婚姻关系方面:,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2)财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