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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犯合同诈骗罪因证据缺乏,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宣告无罪
编者按:法谚有云:正义是从裁判中发声的。司法的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就刑事案件而言,正义被害人签订原煤综采转让合同,骗取被害人的款项,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辩白及辩护意见】
被告人夏**辩称,被告人与***签订的就是采煤合同,而且干了两个多月并没有发现异常。自己并不知道***没有采煤的工程,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第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夏**明知没有采煤工程,无事实依据。被告人夏**与西山煤电集团第三矿建分公司龙宫工程部签订采煤及安装协议,***作为工程部负责人签名,被告人夏**交付风险押金115万元,而且被害人王**等人也是出于对龙宫工程部及***工程部负责人身份的信任才与夏**签订转让合同,故被告人夏**有理由相信***有采煤工程。退一步讲,即使夏**对***是否有采煤工程不确定或不知道,其主观方面仍属于间接成心,而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直接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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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起诉指控的诈骗金额21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夏**转让工程包含巷道综掘、原煤综采、设备撤除、安装四项工程,除采煤外其余三项工程是真实存在的,故该三项工程的转让费应当从100万元中扣除,而且被告人的施工机械、办公设备等价值10余万元,也应当予以扣除。风险抵押金115万元是合同当事人约定将夏**交付龙宫工程部的115万元转让给被害人纪**,由纪**在工程完毕后与工程部结算,属于债权债务的转让,不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
第三、被告人夏**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也不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规定的五项情形。
第四、被告人夏**与二被害人之间的纠纷是民事合同纠纷,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夏**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一审判决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从犯罪构成理论的四个方面进展分析判断,坚持证据裁判规则。针对控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即被告人夏**是否明知没有采煤工程,隐瞒事实真相,通过转让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对此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及认定的事实,评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夏**与***签订龙宫煤矿采煤合同时,双方就合同的单价进展过磋商,夏**签订合同的目的也是采煤,,***以龙宫工程部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告人夏**签订合同,并加盖龙宫工程部公章。之后被告人夏**给付***工程风险抵押金115万元。据此,尽管采煤合同是***虚构出来的,但被告人夏**此时有理由相信合同是真实的,否则,被告人夏**不会与***就合同单价反复磋商,不会支付工程风险抵押金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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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人夏**2021年4月24日施工至6月30日转让合同,施工时间达两个多月,期间一直干得是巷道掘进和设备安装等工程,***对此的答复是,巷道贯穿、设备安装完成后即可采煤,结合证人邓伟的证言,当时龙宫煤矿实际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