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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13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改进措施等。
1.法院判决已生效;
2.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3.执行案件中执行完毕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4.其他诉讼工作完成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领导报告并向风险控制部备案,并填写《诉讼案件备案登记表》;备案后每3个月应向风险控制部报告未决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公司案件标的达到或超过公司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或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及时报送集团风险控制部,由集团风险控制部指导、协助、监督公司进行处理。
集团指定由集团风险控制部主办的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向集团风险控制部提出书面请示及相关资料。集团风险控制部负责聘请律师和制定处理方案,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部每季度对公司的诉讼案件进行清理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应注重专业服务效益与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
由风险控制部在考察比较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公司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备选单位,报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报备选单位时,应附上如下资料:
(一)备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主要合伙人、专业优势等相关资料;
(二)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团队)的执业资格证明、执业经验简介、职业操守评价;
(三)备选律师事务所和备选主办律师现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清单;
(四)备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
(五)备选律师事务所认可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草稿及收费标准;
(六)风险控制部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机构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执业资格,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应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署《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对合同文件、重大行为合法性、重大不合理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参与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咨询及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部应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与该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续签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有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律师担任专项事务的法律顾问(包括案件代理)。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的聘请由承办部门提
出,经风险控制部审核后,报公司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公司应就委托事项、费用支付、专项事务法律顾问责任等内容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包括案件代理)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代理协议》,并按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完结后一个月内,承办人、专项法律顾问向公司提交关于专项事务完成情况、工作成效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前,由风险控制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对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将评价情况及时同常年法律顾问沟通。如出现下列情形,则应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一)在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违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约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
(三)没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完成公司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四)由于过错导致公司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五)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公司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第二十七条 对专项法律事务的评价,由相关部门及承办人和风险控制部结合专项法律事务的原因、过程及结果对专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七章 法务咨询
第二十八条 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是法务咨询的责任机构。
第二十九条 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在接受公司法律咨询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解答。风险控制部对重大疑难问题难以确定时,应主动向法律顾问咨询或要求会商。
第三十条 风险控制部及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对日常法律咨询作好记录,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