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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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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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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知识办法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及省公安厅等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牵头监管部门每月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报告。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市、县、自治县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海南银监局及市、县、自治县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当地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资格认定及办理外商投资许可证;当地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省金融办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采取风险提示、约见会话、监管质询、责令整顿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等措施,督促整改,防范资产风险,并可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不良贷款率偏高的,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限期改善资产质量;对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有权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省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条 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定期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管理人员、股权变动及质押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