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知识办法深圳市内部审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六)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参与对相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九)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五条 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实施内部审计时,需要查询被审计对象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对象以个人名义存储***的,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查询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初稿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复核。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进行审定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起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