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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项目部财务管理规范
项目部财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程项目财务管理行为,提高项目项相关工
作。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实行资金计划管理,定期(至少按月)或按照
阶段工期开展资金收支预测和分析,制定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
使用,确保项目施工生产资金需求和资金链安全。资金收支计划应报送
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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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加强资金收入管理,积极主动催收按合同应收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各种款项,保证应收资金及时收取到位。
所有资金收入必须进入项目部银行账户,严禁截留或挪用。
资金收入应当合法、真实,严禁为无关单位或个人收付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结合市场情况,合理利用商业信用自然融资。项目部申请内部调剂资金应按公司调剂资金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间拆借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资金支付和使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工程款、劳务款、购货款、日常报销款等各类资金支出的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执
行。资金支付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复核、办理支付等环节,支付申请部门或人员应按财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的各类原始凭据。
项目部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应符合《**集团项目部重要事项党政联签制度》(*监[2008]189号)和《**集团项目部资金支付管理规定》(*[2008]288号)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所有资金支付应有明确的依据,对无计划、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无合规手续的款项不得支付。对付给劳务分包等单位的各种款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并依据经相关部门会签确认和项目部负责人审批的验工计价单等支付,并留有足够的工程尾款和质保金,不得超前或超计量支付款项。
项目部资金支付应优先安排应付集团内部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完成上缴款指标。对公司下达的资金扣缴计划,项目部有义务及时足额扣缴,并上交公司财务部。上缴款和扣缴计划完成情况纳入项目经理期薪制考核。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不得通过截留收入、虚构经济事项等方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将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对参建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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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出现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影响项目施工生产的情况。项目部可根据情况对项目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金额,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支出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大额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情况进行序时登记。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盘点、银行存款核对制度。出纳人员应当每日对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财务主管应当每月对现金进行一次抽查盘点,做好盘点记录。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核对银行账目,由出纳以外的人员将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现金盘点不符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不符的,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配备合格的保险柜保存库存现金和有关结算单据。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保管非本单位所有的财物。
第三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办理验工计价手
续,并根据业主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
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租赁等结算手续,
以便财务部门正确确认应付款项。
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
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
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
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
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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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
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
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
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
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加强应收票据管理,对收到的承兑汇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登记每一张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出票日期、交易合同及付款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净额、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对已到期收回的票据及时注销,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及时在登记簿中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