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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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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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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地区
Ⅱ地区
核心区
Ⅰ地区
Ⅱ地区
住宅用地
低 层
38
33
30



多 层
30
28
26



中高层
26
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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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层
20
20
20



公共设施用地
办公
建筑
多层
45
42
40



高层
38
35
32



商业
建筑
多层
50
45
42



高层
48
42
40



商住
综合楼
多层
45
40
40



高层
40
35
35



工业建筑
工业
建筑类
低层

42
40



多层

38
35



注:1、核心区:濠北路,濠东路、城山路,濠西路、跃龙路,青年路所界定的用地范围,其中涉及到濠河风景区及历史保护区等重要地段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2、Ⅰ地区:钟秀路、外环西路、工农路、虹桥路内侧、核心区外围地区所界定的范围。唐闸镇区、天生镇区、陈桥、幸福、秦灶镇区、观音山镇区,按Ⅰ地区的标准执行。
3、Ⅱ地区:Ⅰ地区外围地区,包括新城区、崇川开发区、狼山风景区、市开发区、港闸开发区、站前区,以及各乡镇的工贸园区,按Ⅱ地区标准执行。其中狼山风景区(含狼山镇区)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按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4、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21年版)。
5、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指标。
6、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7、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8、I地区、,。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允许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2

≥2—<4

≥4—<6

≥6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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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第三章 建筑管理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省技术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1±L2
L=建筑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