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参谋工作指引
第一条  宗旨
为了指导和标准我所律师法律参谋工作,保证服务质量,增强法律参谋单位对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防范化解能力,促进、保障我所律师法律参谋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作内容
1、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律师在提供法律参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
〔1〕根据法律服务方式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2〕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不同,律师法律文书有《法律意见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谏言》、《法律信息》。
《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一般情况下,《法律意见书》是一种被动性文书。
《律师风险提示》主要是在参谋单位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做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律师风险提示》是一种主、被动性文书。
《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参谋单位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参谋单位防范某种普遍行为。《律师谏言》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是一种主动性文书。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参谋单位,对参谋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法律信息》是一种主动性文书。
2、对法律服务工作进行记录或备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详细地对服务内容、程序及相关建议或处理结果进行记录。
〔1〕《工作日志》。《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2〕《法律参谋服务记录》。《法律参谋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说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3〕《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 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4〕《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3、对法律类文件进行审查。参谋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内部管理规章、标准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在签署前,律师应当进行审查。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和参谋单位要求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对于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参谋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参谋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应当以参谋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以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假设认为必要或应参谋单位要求,可制订标准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假设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律师审查法律类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同时对审查文件应保存归档备查。
4、参与商务谈判及磋商。律师应当参与参谋单位的商务谈判及磋商,维护参谋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参谋单位争取利益最大化。
律师在谈判前应当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律师参与谈判事宜,只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参谋单位经营活动进行不适当干预。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参谋单位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