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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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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ppt

上传人:文库新人 2022/2/13 文件大小:8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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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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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1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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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vs. “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在象征性交货合同中二者相k
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全面的考虑。有些外商既要规定装运时间,又要规定货物到达时间,慎重对待。
第5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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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国际货物的交付地点
以海运为例,国际货物的交付地点可以在装运港(如以FOB成交),也可能在目的港(如以DES成交)。
第6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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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运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一般由卖方提出
—采用CFR/CIF等贸易术语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装运港。
—装运港的选港条款:
如:FOB Shanghai/Tianjin
对我方最有利的条款:FOB CHINA PORT
FOB术语下,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将最终的装运港口名称通知买方。
但以下选港一般不能接受:
如:FOB EMP,FOB US Main Port
第7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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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运港
注意点:
出口:
以接近货源地港口为主
运输条件、运费水平
考虑港口条件
进口
FOB合同:考虑港口水深、装卸条件、费用等因素
若规定两个以上装运港,合同应规定卖方通知选定装运港的期限
不接受诸如“欧洲主要港口”“美国主要港口”等条款
第8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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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港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一般由买方提出。
FAS,FOB,CFR,CIF,DES,DEQ合同中,一般应规定港口;
FCA,CPT,CIP,DDU,DDP合同中,可规定内陆地点。
第9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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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点:
出口时不接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的国家或地区港口或地方为目的地
规定目的地须明确具体,一般不使用“欧洲主要港口”等
选定的目的港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
除非通过联合运输且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港
进口时,选择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港口
大宗货物进口,采用CIF或CFR术语的,最好争取规定几个选择港
(二)目的港
第10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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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
在大宗交易情况下,根据需要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办法。
第11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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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内装卸港应注意的问题
要考虑货物的流向和集散货物的方便,如选择以接近货源地的口岸为装运港,接近用货部门或消费地区的口岸为卸货港。
要考虑港口设施和具体条件。
第12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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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
这里的“批”指的是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可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需要、货源情况,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prohibited.
第13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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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但对时间、批次和每批的数量不做规定。
(2)在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同时,订立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
(3)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第14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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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UCP500》的相关规定
相关链接:《UCP500》第40条和41条规定: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分批支款及/或装运均被允许
B、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货地,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C、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装运及/或支款,而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及/或支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第15页,本讲稿共20页
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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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