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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租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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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路租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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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路租用合同
电路租用合同第1篇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在 签订。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双方相互不担当违约责任。但如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行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状况告知对方,并供应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行抗力影响消退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连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 合同连续
本合同商定的电路租用期届满后,双方如无异议,电路租用期限自动连续一年。
第九条 联系与通知
为确保处理故障时联络畅通,以及日常业务联络的需要,双方建立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见附件),若联络人员和联络方式发生改变,双方应准时通报。
任何一方依照本合同要求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或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假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行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除本合同已有商定外,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假如提出扩容要求,则甲乙双方重新进行协商,另签补充合同。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说明,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为其不行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路租用合同第2篇
  ___________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供应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其次条 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供应国际通信服务之其次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 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供应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供应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其次章 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 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用法时,甲方得暂停其用法,全部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供应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後予以复原用法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其次类电信事业特别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其次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其次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後,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於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其次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业务用法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