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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 会职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它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的领导集体,并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对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董事会成员国人数通常应为单数,防止决定僵局出现。公司法对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必须有职工董事,以有利于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董事会采取会议体制,有必要设置董事长,在董事会内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等事务。董事人任期制,每期不超过三年,董事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1、   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重要管理人员及其报酬,基本管理制度;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附: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