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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确保中央、省、市、县政令畅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确保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的广播电视缆网络进行应急抢修或例行割接前,通知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并尽量缩短影响线路传输的时间。
:提前通知广电部门可能影响广播电视光缆、有线传输的施工计划,同时提交有关施工线路图纸,获得广电部门认可后,在广电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
(七)镇(乡)人民政府职责
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参照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本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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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广电系统要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异态,各播出部门要建立节目播出的监听、监看制度,县广电网络公司应充分利用社会和群众力量建立信号传输质量反馈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预警预防行动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动态,做好防工作。密切注意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发生灾害性情况应主动同相关部门联系,了解灾害的发展动态。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围、时间、地点等因素,将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可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对收集、了解到的危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提前做好防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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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文件、会议、等方式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共享和处理
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向当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较为严重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无线广播电视受到非法信号攻击;
(2)有线广播电视出现非法信号插播;
(3)卫星信号源遭到非法信号攻击;
(4)广播电视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5)有线网络遭到非法信号插入;
(6)地面卫星接收信号遭到非法干扰;
(7)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8)发生或者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如:发生水旱灾害,雷电、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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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发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10)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原因造成的大围、多套节目或长时间的播出中断技术事故;
(1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
报告容:
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在事发后逐级上报书面材料。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广播电视台、县无线发射中心、县广电网络公司的书面材料报告应于事发后3小时上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件处置过程、原因、性质、影响围、造成损失、防改进措施等容,若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容暂时难以确定,待查明后补充报告。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的突发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事件和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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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或泄密。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V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因施工事故等原